监外执行是指对刑事罚款、刑事拘役和缓刑等罪犯,不实行剥夺人身自由的执行,而采取一定的限制自由措施,使罪犯继续适应社会生活,向社会作出贡献的执行方式。
一、监外执行的条件:
1、罪犯自愿接受监外执行,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,表示愿意遵纪守法,并愿意继续在社会上生活或工作;
2、罪犯的家属或亲友愿意担保,能对罪犯进行教育、照顾和监督;
3、监管机构或社区矫正机构认为罪犯适合接受监外执行;
4、罪犯曾无逃脱、暴力抗拒等严重违法行为,担保人未被判刑或正在服刑。
二、监外执行的前提:
1、依据罪犯的罪行、情节、表现等综合情况判断;
2、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性,以及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生活;
3、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依法惩处犯罪的前提下,尽可能地采取非监禁的执行方式。
监外执行是一种人性化的执行方式,在合适的情况下采用能够更好地达到重新教育罪犯的目的,使其继续适应和融入社会,为社会作出贡献。